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》《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辦法》,按照《東莞市建設用地開發利用土壤環境管理實施方案(試行)》(東環〔2018〕310號)明晰的適用范圍,符合適用范圍的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,對不在適用范圍的開展污染識別工作。